簡訊:拒絕調崗仍在原崗位上班打卡,店長因曠工被開除
小張是無錫市一公司的門店店長,負責銷售產品,已經干了四年多的時間。
(資料圖)
有一天,他收到公司調整崗位的函,稱公司已將其調至無錫市的另一家門店擔任店長,調動后基本薪資不變。
但小張不樂意,認為兩家門店的銷售量差異很大,公司的調崗行為屬于變相降薪,甚至懷疑公司是在逼迫他離職。向公司表示拒絕調崗后,小張繼續在原崗位上班打卡。
一個多月后,小張接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載明他拒不服從公司安排、不到崗報到,并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告知工會后,決定與小張解除勞動關系。小張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無錫市錫山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調崗具有合理性,小張要求公司支付扣減的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用工中非常重要的環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以及工資與績效等內容做詳細約定。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將勞動合同內容向對方詳細闡明,以免出現雙方理解存在分歧的情況。
該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無錫市,即雙方已經就未來預期可能發生的工作地點變化達成了一致意見,公司調崗的行為,屬于公司對自主經營管理權的行使。變動前后小張的崗位一致,基本薪酬不變,公司的行為并沒有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小張所稱調崗后工資待遇下降缺乏事實依據,公司的調崗具有合理性。
法官提醒,在用人單位合法合理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時,勞動者應當遵守公司紀律,工作紀律是為了保證正常工作秩序、維持必須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要仔細審閱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崗位職責及薪資條款。若用人單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進行合理調崗,勞動者應服從安排,按時到新崗位報到。拒不配合而滯留原崗位的,可能被認定為曠工,構成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而如遇違法調崗或對調崗有異議,應理性溝通并保留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避免盲目對抗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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