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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
2、在此,只對一般要件加以闡述,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必須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條件,若不具備此條件,即一方當事人只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并未從中獲得利益,則可能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3、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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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精神利益不能返還,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
5、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者利益與如果沒有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其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比較而決定。
6、凡是現在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消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7、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的表現形式為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和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
8、其主要表現形式有:(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
9、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
10、(2)占有的取得。
11、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現在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12、(3)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增強。
13、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
14、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15、(4)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
16、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17、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
18、其具體表現形式有:(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
19、如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消除,對他而言,也是一種受有利益。
20、(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21、(3)勞務或物的使用。
22、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契約為其提供勞務,后勞動契約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使得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
23、(4)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24、 (二)必須他方受損失 他方受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條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財產損失。
25、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損失,不發生利益返還,則不成立不當得利。
26、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
27、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即積極損失或直接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即消極損失或間接損失。
28、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應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
29、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30、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該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受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31、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所指損失,不同于因為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前者應當作更寬松的解釋。
32、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彌補損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
33、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當和賠償損失所稱的損失嚴格區別,原則上應以一方得到的利益來確定。
34、例如,居住他人的空房,若從損失方面看,所有人本來就沒有出租該房的意思,居住者未給所有人造成損失,但是居住人的居住是對房屋的使用,而使用收益的利益本應屬于所有權人,其沒有根據地接受利益,所有人也就受到失去該利益的損失。
35、 (三)必須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
36、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并非如同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
37、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38、 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理論上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
39、直接因果關系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有因果關系。
40、非直接因果關系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有了因果關系。
41、兩者之爭的焦點集中在因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而發生的受益與受損間是否為有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問題上。
42、直接因果關系的理論來自德國的傳統見解,旨在適當限制不當得利當事人請求權的范圍,使受損不得對于間接獲利的第三人請求返還其所受的利益。
43、而非因果關系說的理論強調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對于財產價值的不當的移動加以調劑,所以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失時,對于因果關系的有無,也應根據公平理念,依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
44、如果損益之間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若該財產的移動,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得利時,即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返還。
45、如乙偷竊甲的財產,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46、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
47、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系的調節作用,應采取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
48、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得利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49、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即構成不當得利。
50、在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盡管由兩個原因事實引起受益與受損,但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認定構成不當得利。
51、因此,只要他人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就應認定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系。
52、所以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受益和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解釋為非直接因果關系。
53、 (四)必須受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5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損失人能夠請求返還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糾正財產變動中的不正常關系。
55、在社會交易中,經常會發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損失的情況,如果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損人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得利,這勢必會限制交易,與交易的實踐相悖。
56、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損失有合法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發生不當得利問題。
57、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
58、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直接原因。
59、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60、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的原因”應以統一標準厘定,如財產或者利益的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
61、在統一說下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等。
62、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別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復雜情形。
63、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
64、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轉移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65、對于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
66、它包括自始欠缺給付目的、給付目的的嗣后不存在、給付目的不達。
67、非給付不當得利,是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
68、其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受有利益,它包括基于受益者的行為、基于受損者的行為、基于第三人行為、基于法律規定、基于事件等等。
69、 以上可以看出,統一說的理論或過于抽象,不易理解,或有以偏概全的缺陷,其固有的缺陷使其不能圓滿解釋和說明所有的不當得利的類型;而非統一說雖能從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的基礎入手,克服統一說的缺陷,但是,統一說和非統一說所考慮的全是不當得利產生的過程的問題,對于給付不當得利只以給付行為欠缺原因為考慮對象,對于非給付不當得利以得利行為的違法或者沒有依據為考察對象沒有加以考慮。
70、實際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
71、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
72、從這一點上看,給付行為和非給付行為并無差別。
73、因此,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給付不當得利或非給付不當得利而有差異,應統一理解為:不論取得財產或者權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繼續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當性,即構成無法律上的原因。
74、也就是說,將統一說和非統一說有機結合,以統一說為基礎,并以非統一說為補充,來圓滿說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無法律上的原因,即沒有合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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