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前一天收到航班取消短信 航空公司符合民法典綠色原則規定
航班因故取消,但僅通過短信通知購票人……廣西南寧市的羅先生因此將航空公司及購票平臺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決:航空公司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綠色原則”的規定,駁回羅先生的訴訟請求。
出行前一天收到航班取消短信
2021年6月8日,羅先生和妻子在某購票平臺上花900多元購買了當年6月18日南寧至上海的兩張機票。羅先生說,他們夫婦和遠在北京的女兒相約,準備到蘇州觀看一場籃球比賽。
不料,在出行的前一天——6月17日晚,羅先生卻收到了航班取消的短信。雖然后來改簽了機票,但他們一家的出行計劃被打亂。他認為,航空公司和購票平臺應該給個說法。
去年9月,羅先生將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秋航空”)和購票平臺一同告上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取消航班的書面證明、賠禮道歉,并賠償其各項損失1400余元,購票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春秋航空辯稱,羅先生可通過該公司官方網站自行打印《取消航班書面證明》,因此他們無需再向羅先生提交《取消航班書面證明》,也無需向其書面道歉。當天的航班取消系因天氣原因,屬于不可抗力,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和提供任何其他補償。購票平臺則表示自己已經盡到平臺責任,拒絕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
航空公司行為
符合民法典“綠色原則”規定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之規定,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網站設置有可供旅客自行打印的《取消航班書面證明》,符合民法典上述規定,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購票旅客也可根據需要隨時打印,故羅先生要求航空公司提交《取消航班書面證明》及書面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至于賠償,航班因天氣原因取消,屬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且航空公司及購票平臺已將航班取消的信息通知了羅先生,并已配合其完成了機票的改簽手續,應免除航空公司的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羅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主辦該案的法官盧嘉馨說,民法典首次確立“綠色原則”,強調民事行為應當以保護環境與生態為前提,公民應當遵守,并從“綠色原則”出發從事民事活動。該案也是遵循該原則判決。
盧法官還提醒,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班取消屬于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情形,由此導致的違約情形,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但承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因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班取消,購票人索賠損失不能獲得支持。
標簽: 民法典綠色原則 出行前一天收到航班取消短信 改簽手續 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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